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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参与放生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2、从事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和赞助放生活动,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团体会员,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关心重视放生事业;
  3、支持和赞助放生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广东放生协会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合法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4、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5、向本会提出科技咨询;
  6、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意见;
  7、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的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宣传放生、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广东放生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级别
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副会长
50000元/年
50000元/年
常务理事
10000元/年
10000元/年
理事
2000元/年
2000元/年
会员
200元/年
200元/年
基本会费
200元/年
200元/年

    注:会费标准受民政部门指导意见,已于2021年7月调整如上,将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时正式修订章程,敬请留意。


 
更新时间: 2011-07-27    浏览: 2158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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