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参与放生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2、从事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和赞助放生活动,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团体会员,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关心重视放生事业;
3、支持和赞助放生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广东放生协会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合法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4、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5、向本会提出科技咨询;
6、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意见;
7、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的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宣传放生、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广东放生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
级别 |
团体会员 |
个人会员 |
会
费 档 次 |
副会长 |
50000元/年 |
50000元/年 |
常务理事 |
10000元/年 |
10000元/年 |
理事 |
2000元/年 |
2000元/年 |
会员 |
200元/年 |
200元/年 |
基本会费 |
200元/年 |
200元/年 |
注:会费标准受民政部门指导意见,已于2021年7月调整如上,将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时正式修订章程,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