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应遵守社会公德,具有历史意义,体现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华文明法制化的与时俱进。
立法是一个利益和价值逐渐平衡的过程,很多追求一下子难以实现。应该说,目前结果很好,亮点很多。
一、以生态文明为指导,以德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
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动物福利方面作出了具有历史飞跃性的规定。
其一,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动物福利”这四个字,但是在第26条中,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这种用实质性规定来取代名义条款的做法,在转型期,也是一个明智之举。等社会进一步形成动物保护意识之后,再明确规定“动物福利”一词,水到渠成。
其二,在第26条中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其实,不得虐待动物就是最低层次的动物福利保护,此修改也是中国动物福利保护法史乃至世界动物福利保护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三,在第29条中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为禁止残忍地对待野生动物、残忍地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法制基础,是中国人道立法的重大进步,是中华文化法制化的进步。对待动物人道,必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些进步,为国家下一步研究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方面,新法将第二章的标题“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相关性。如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再如建设铁路、桥梁等工程时,可能破坏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该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新法还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另外,很多野生动物消失和它的栖息地碎片化有关系,所以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目前我国正在根据国家公园改革方案,研究国家公园立法,这对于整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相关区域,是一个利好。
三、回归科学,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
因为一些野生动物是难以驯养的,所以与“驯养繁殖”相比较,“人工繁育”一词要科学一些。为此,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改为了人工繁殖许可证。人工繁育分为公益性质和商业性质两类,修订后的法律对商业性人工繁育收紧了,采取名录制。在收紧的同时好像又有点放宽,即对于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品种,可以不按照野外野生动物的品种进行管理。言下之意,可以按照特殊的经济动物来处理。在这一点修改上,目前分歧还是比较大。
四、限制和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
其一,把方针里的“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即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思路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及全社会共治作用的重视。在具体规定上,如新法第30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其二,把“三有”动物的判定标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除掉了经济价值的判定标准,意味着利用野生动物在我们国家会越来越规范,条件或者限制越来越严格,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可能越来越多。
五、重视对野生动物损害的补偿
野生动物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了老百姓,老百姓自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是不科学的。新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制度来部分解决损害的补偿。另外,新法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解决了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
六、提出了各方面参与的制度和机制
如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可以说,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个野生动物保护的共治法。
七、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情形
其一,不得提供违法交易的平台,如“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其二,不得违法生产和购买以动物为材料的食品,如“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其三,禁止一些广告行为,如“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其四,不得违法放生,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法律责任更加严厉
其一,除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规定了按照货值多少倍来处罚的措施。如“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其二,立法引进了诚信管理的有效方法,如“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其三,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职责。
(摘自广州农业信息网,广东放生协会专家委员会龚世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