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放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广东放生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ANGSHENG ASSOCIATION ,缩写GDFS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洋、渔业、农林畜牧业、文化、教育、宗教等社会各界关爱动物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型、专业性、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维护生态平衡、弘扬生命价值、促进生活幸福;方针为科学放生、文化放生、大众放生;任务为组织放生活动、宣传放生理念、提供放生服务,是广东省倡导放生护生、指导科学放生、爱护生物物种、保护生态环境、弘扬慈善公益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动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放生护生,拯救补充生物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进一步发挥生物资源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和国内外生态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规范生物放生行为,促进科学放生、依法放生、安全放生、圆满放生;弘扬中华传统放生优秀文化,通过放生护生活动倡导人文关怀和道德熏陶,增强人们珍惜生命、奉献爱心、和合自然的思想意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强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3号白云大厦2310室,邮政编码:5101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树立现代放生护生理念,普及科学放生护生知识,弘扬传统放生护生优秀文化,释放大众放生护生正能量。
(二)组织开展生物放生护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参与生态环境、物种资源和放生护生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提供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放生护生指导性意见。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授权承担相关工作;联络协调省内放生组织,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寻求各方面的支持,承接国内外捐赠的拯救和保护生物物种的资金,提高放生护生的力度和效果;参与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带动,社会参与的放生护生良好氛围。
(四)组织开展放生护生活动,示范引导大众科学放生,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物放生护生的咨询服务;提倡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支持素食护生和素食养生;倡导道德熏陶、社会担当和人文关怀,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五)同国内外生物放生、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地区、省际交流及合作,凝聚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关心支持祖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放生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七)做好协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对从事或支持放生护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人治理;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参与放生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2、从事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和赞助放生活动,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团体会员,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生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关心重视放生事业;
3、支持和赞助放生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广东放生协会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合法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人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4、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5、向本会提出技术咨询;
6、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意见;
7、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的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放生活动,宣传放生、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予以提示,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放生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监事会;
(五)决定本会登记事项的变更和本会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
(六)变更或者撤销本会理事会、监事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以上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理事派出的代表为本会的理事单位代表,必要时单位理事可提出更换派出的单位代表人选,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特殊情况下增补理事,再由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终止资格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放生文化委员会/《放生》杂志编委会(合署办公)和义工队。咨询委员会是本会相关工作的议事、参谋、指导机构;专家委员会、放生文化委员会/《放生》杂志编委会和义工队是本会各相关专业技术及公益活动的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各委员会和义工队由社会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和放生护生事业的义务志愿者组成,其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各若干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2、诚信自律,作风正派,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团结协作,社会信用良好,没有不良纪录;
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4、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热爱本会工作,有自愿奉献放生事业和服务会员精神;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副会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广东省民政厅审核同意,由副会长单位广东鸿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振鸿担任。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委员会、义工队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和各委员会、义工队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负责监督本会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四)负责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监督。
(五)负责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监督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会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和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委员会、义工队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和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和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坚持非营利性质,资产及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和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归属于自然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所承担项目的经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和各界热心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本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50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0元/年;
(二)非聘任秘书长、监事长2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年,个人会员2000元/年;
(四)理事、监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个人会员500元/年;
(五)会员: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
第五十一条 会费按会计年度收取,即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周年计收,一届五年。鼓励会员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的会费。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有困难的,可分年度交费。
对本会有贡献但缴纳会费有不便的会员(含单位会员),可适当减免缴纳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受益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本会不接收、使用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捐赠和资助。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登记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登记信息、章程、组织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如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则按照党章规定,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若发展到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则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委。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期换届,选出的书记、副书记以及本会负责人人选分别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审核,并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做好其他党的建设工作。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申请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