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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现状浅析
来源: 广东放生协会秘书处    更新时间: 2015-12-03    浏览: 1629 人次
 
    由于环境污染、人类破坏、栖息地丧失等因素,地球上濒临灭绝生物的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工业社会以前,鸟类平均每300年灭绝一种,兽类平均每8000年灭绝一种。但是自从工业社会以来,地球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超出自然灭绝率的1000倍。全世界1/8的植物、1/4的哺乳动物、1/9的鸟类、1/5的爬行动物、1/4两栖动物、1/3鱼类,都濒临灭绝。所以保护动物刻不容缓,全世界都在号召保护动物。动物福利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接受和宣传。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和心理福利等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动物福利问题在西方国家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而在我国才刚刚开始关注该问题。
 
我国动物福利现状及分析。
    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由此关注动物保护工作,相继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我国对于动物保护,特别是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显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我国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且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主要是从维护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多地规范了人类对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对动物本身的福利和待遇问题则规定甚少。
    第二,我国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相当有限。国际上根据惯例可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不论何种动物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欠缺了对其中任何一类动物的保护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动物保护。而我国目前法律只涉及到部分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一般动物则不在相关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对于虐待、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却得不到相应的制裁,与人类生活密切的农场动物和宠物动物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残害动物的行为的法律制裁还显不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的野生动物捕杀受到相应处罚,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不到处罚。虽然根据国情,将虐杀、残害动物的行为上升致刑法调整的高度还不现实,但现有法律的处罚力度显然还不能满足动物保护的需求。
    第四,相关的现行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消极影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然而纵观整部法律,原则性条款过多,具体操作性条款不足。
 
动物福利需要我们一起努力!
    在我国,动物福利状况较差,与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现状有关密切联系。要实现动物福利,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第一,加强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在我国,许多人在对待人与动物关系问题上存在错误观念,认为人对动物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主宰动物的一切。而对动物福利认识存在偏差,动物福利观念未深入人心。因此,加强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先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开始,逐步扩大到所有动物的保护选好村啊教育,强化人类保护动物最基本的权利意识。
    第二,倡导国民饮食习惯改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动物福利观念难以占据一席之地。中华美食源远流长,部分饮食确是建立在野蛮对待动物的基础之上,譬如活吃猴脑、生抠鹅肠等。这些残酷对待动物的做法已经激起了众多国际动物保护组织的抗议,需要倡导国民改变对待动物残忍的饮食习惯,提倡素食养生。
    第三,强化动物保护救护工作。动物保护救护是动物福利的重要体现,呼吁广大市民心怀善念,对爱护动物,保护动物,救护动物。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了动物福利的迅速改善。社会经济基础是动物福利状况改善的物质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处于经济欠发达状态。在物力、人力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改善动物福利状况无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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