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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26年来首次大修:让它们更乐活
来源: 广东放生协会秘书处    更新时间: 2015-12-03    浏览: 1607 人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该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禁止网络平台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并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每5年评估一次。
    前不久,河南一大学生猎捕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半的新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很多人认为量刑过重,但专家表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10只。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日前,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该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草案围绕当前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耍猴艺人被判刑、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抓300只麻雀被刑拘……近年来,各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案例并不少见。这反映出公众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同时也表明已实施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当前形势有所脱节。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总体保持稳定,大熊猫、朱鹮、藏羚羊、扬子鳄等重点保护物种基本摆脱濒危状态。栖息地的保护范围也在逐年扩大,到2014年底,我国已经建立2729个自然保护区,保护了85%左右的野生动物种群。同时,为了适应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中医药等社会需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也获得一定发展,并逐步规范化、规模化。
然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违法捕猎、杀害、买卖野生动物仍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从2008年起被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在其所办理的105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中,有89件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种类包括象牙、熊掌、穿山甲、犀牛角等,其中仅象牙及制品案就多达35件,涉案金额最高的达2000万元。
此外,野生动物栖息地被侵占破坏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成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的直接原因。长江等重要水域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鳍豚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也极度濒危。
    王鸿举指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围绕突出问题加以修改。
 
网络平台将被纳入法律监管。
    修订草案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大弊端,就是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缺乏明确监管措施和有效处罚规定,导致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大打折扣。对此,修订草案要求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为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任何交易场所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平台。这也意味着,曾经是违法销售野生动物重灾区的网络平台,今后将被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之中。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对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处罚的规定,不仅具体规定了罚款数额,而且增加并细化了有关政府责任的条款内容,加重了执法人员的责任。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有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野生动物保护资金方面,修订草案针对现行法律中对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责任划分不清、扶持政策规定不完善的问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
 
保护名录5年一评估,实施动态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言,就意味着生存。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发布施行以来,还从未进行过大规模的系统更新,最近一次修改还是在2003年,将麝科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一级。目前仅存1000余头的长江江豚,在名录上还是二级保护动物,虽然农业部在去年曾出台文件,要求“长江江豚按照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以及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规定。
    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人工繁育的管理,明确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生态入侵也是修订草案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草案明确规定,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防止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违规引进外来物种者,将被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减少了1项行政审批,将4项行政审批下放至省级。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保护等未在现行法律中作出规定的新问题,修订草案都相应增加了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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